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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虚假考勤骗取公司劳动报酬,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相关劳动纠纷案。
喻某某是长沙某置业公司的营销部销售主管。2020年4月,公司发现喻某某存在多次托人或代人打卡、虚假考勤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征询公司工会意见,公司向喻某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与喻某某的劳动关系。
被辞退的喻某某不服,经劳动仲裁前置后,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提及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公司已经对自己的上述行为作出了罚款处理,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3万余元。
公司辩称,喻某某在入职时已学习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并签署了承诺书,其中明确规定“托人或代人打卡、虚假考勤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且经公司调取监控查实,喻某某仅在2020年3月份内就托人打卡5次、代人打卡8次。公司认为喻某某作为营销部销售主管,带头虚假考勤,失职失责,性质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系经公司职工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且喻某某均已学习、熟知并认可,对喻某某具有约束力。喻某某虚假打卡考勤的行为并非偶然性过错,扰乱了工作秩序,违反了劳动纪律,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综上,法院驳回了喻某某相关诉讼请求。
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罗江龙 二审:蒋俊 三审:王亚奇)